一名47歲女警長涉4年前在少年警訊會所內偷去兩支記憶棒及28張書券,被裁定3項盜竊罪成,判囚8個月。她正停薪留職,由於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20日)開庭審理。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推斷不當及判刑過重,對被告不公。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認為,被告案發時擔任警長,知法犯法相當嚴重,判刑須具警惕和阻嚇作用,認為案件需時考慮,押後3個月內頒下判決,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官批知法犯法 判刑須具阻嚇性
控罪指,47歲被告陳惠嫻,案發時為女警長,現已停職留薪,她被控於2019年12月21日,在上水圍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的閱讀室和電腦室內,偷竊2支警察紀念品USB;20張100元商務印書館書券;8張50元商務印書館書券,上述物品為女警長吳詠璇及男子羅逸俊的財產。
在庭上,上訴方指被告當時取走一批書券放到抽屜裡,是因為怕小朋友蜂擁而上,不能平均分配書卷,或導致場面變得不愉快,但原審裁判官陳炳宙並無考慮被告辯解的可能性,而且「失蹤的書劵」有可能是已經派發,原審裁判官並無考慮派發紀念品的方式有彈性,因此認為裁定被告偷書劵並非唯一合理推論。至於在刑期方面,上訴方認為被告失去逾5萬元月薪和退休長俸已是懲罰,原審判刑過重。
暫委法官郭啟安質疑,警員知法犯法相當嚴重,需判處阻嚇性刑罰,而且被告因干犯嚴重罪行而失去長俸便是咎由自取,由於郭官需時考慮,將在3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