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理工大學男學生呂世瑜涉在公開頻道煽動港獨及出售胡椒槍,早前承認《香港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胡雅文原判他監禁3年8個月,但因為案件被裁定為「情節嚴重」,按例須判囚最少5年,而改判監禁5年。呂世瑜今(9日)上訴至終審法院,針對《香港國安法》第21及33條,爭議刑期分級機制及減刑情形,質疑「情節嚴重」案件不能因被告認罪及求情而減刑至5年以下監禁,對被告不公。終院5名法官需時考慮,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26歲上訴人呂世瑜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
呂世瑜提出兩個法律議題 包括如何恰當詮釋條文
呂世瑜提出的兩個法律議題為:(一)《國安法》第21條中關於罪行屬情節嚴重者的判刑條文,即「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如何恰當詮釋?特別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二)《國安法》第33條指明的3項減刑條件是否已「盡列無遺」?法庭可否基於其他求情理由而減刑至五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