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理大男生早前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被判囚5年,早前被上訴庭駁回刑期上訴申請,指罪行屬《國安法》情節嚴重中罪責較低者的裁斷,條文訂明強制性5年為最低刑期,求情因素不能應用。男生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之終審法院,上訴庭今(27日)頒下判詞,基於涉及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故就申請上許可至終審法院批出證明書。
上訴人呂世瑜(24歲),早前承認1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案發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
上訴庭:首次涉及 《國安法》第21條及第33條之判刑條文
上訴庭早前透過書面處理申請,上訴庭於判詞指出,接納上訴人逾時少於1個月提出申請,而本上訴是首次涉及 《國安法》第21條及第33條之判刑條文,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故就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批出證明書。
上訴人提出的兩項法律觀為, 《國安法》第21條中關於罪行屬情節嚴重者的判刑條文,即「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如何恰當詮釋,尤以判處5年以上是否屬強制性。另就《國安法》第33條第1段的罪行該如何詮釋,特別是當中指明的3項條件是否已盡列無遺,若3項條件無一成立,刑罰不能減輕至5年以下,可否基於其他求情理由而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