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15日)刊憲修訂《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訂明,即日生效,列明保安局長發出的「凍結財產通知書」,在相關法律程序待決期間,仍然有效,直至相關法律程序完結為止。
原有效期最長2年
《港區國安法》授權保安局局長可以發出凍結財產通知書,有效期最長2年,法院只能在認為案件的偵查不能在通知書效期內完成才可以延期,但未規定是否可以在法律程序完結前延長。行政長官會同特區國安委通過修例,列明「凍結財產通知書」在案件的法律程序待決期間仍然有效,直至法律程序完結。
政府稱被告可如以往向法庭申撤銷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這次是技術性修訂,範圍相當狹窄,只針對通知書的有效期作明確規範,沒有改變發出的基礎或原則,修訂是理所當然及必須,國安案件的被告可以一如以往向法庭申請撤銷或申請特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