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將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說, 沒有為收回多少單位制定目標,但相信修例有阻嚇力,至於修例後如發現相關個案,最終是罰款或判處監禁,則交由法庭處理。
黃碧如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在現行《房屋條例》下,嚴重濫用公屋的個案如不涉及虛假陳述或拒絶提供資料,只能用租約修款終止租約,不能採取進一步行動,阻嚇力不足,有需要將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 黃碧如表示,界定為嚴重濫用公屋的情況,包括謀取私利,即租戶本身已不需要有關單位,更利用有關單位去賺錢,行為上屬非常嚴重。而分租或把單位轉租出去,亦屬嚴重濫用行為。 她又說如果有租戶住在單位而進行商業行為,房委會的處理方法是根據租約發出遷出通知書,要求收回單位。
陳家珮冀以最快最有效率方法取回公屋單位予有需要家庭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委員、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委員陳家珮說,近年房委會加大力度打擊濫用公屋,成效不錯,建議修例,希望可以用最快及最有效率的方法取回一些公屋單位,給予有需要家庭。陳家珮說,以往有嚴重濫用公屋個案最終只是被收回單位,並無很大代價。房委會建議修例將相關情況刑事化,以公屋單位去賺錢會有代價及後果,令到租戶避免去做。
公屋聯會總幹事招國偉說,相信修例可以加強阻嚇。在修例下,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主要針對把單位租出去賺錢,至於將單位空置一段時間是否需要付上刑事責任,值得稍後再商討。
原文刊登於 香港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