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攜私煙抵港判囚7個月5日 海關稱判刑具阻嚇作用。(資料圖片)
一名入境男子因進口未完稅香煙及未有向海關人員申報,違反《應課稅品條例》,以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違反《進出口條例》,日前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禁7個月零5日。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認為具相當阻嚇作用,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市值約24萬
關員於2月在機場截查一名38歲抵港旅客,在他攜帶的個人行李內檢獲約3萬4千支未完稅香煙和約1萬2千支另類吸煙產品,他隨即被捕。調查後,海關人員發現他曾於去年7月在機場抵港,並未有認領個人行李,行李內藏約1萬4千支未完稅香煙,因而合共檢獲約4萬8千支未完稅香煙及約1萬2千支另類吸煙產品,市值總共約23萬9千元。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煙草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兩年。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
原文刊登於 香港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