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通行證」昨日(24日)生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指,私隱權並非絕對的權利,在保障公共衛生的情況下必須作出取捨。她提及,在審視疫苗通行證的設計和功能後,認為通行證符合《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採用貫徹私隱保障的設計,包括加密二維碼等,並有經過獨立第三方進行保安及私隱評估和審計。
鍾麗玲於報章撰文指,過去一年多世界各國都有推出或有具備接觸追蹤功能的「健康碼」、「疫苗通行證」、「新冠病毒健康護照」等措施,而歐盟亦推出「電子新冠病毒證書」以促進跨境旅遊,並提到法國和新加坡亦有類似的措施。
生存權具凌駕性
鍾麗玲指,私隱權與眾多權利一樣,並非絕對的權利,而生存的權利有凌駕性,並引述《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5條,在公共緊急情況下,私隱權與眾多權利一樣可在「絕對必要之限度內」受到限制,而有關限制亦反映於《私隱條例》當中,列明若資料關乎當事人的健康,相關用途豁免於使用個人資料的限制。
經加密後資料不可辨識
鍾麗玲指,在審視疫苗通行證的設計和功能後,認為通行證符合《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並提到「安心出行」應用程式只會顯示針紙的二維碼,不會顯示任何個人資料,而處所收集的個人資料記錄會經過遮蓋(masked)和雜湊(hashed)處理,令儲存在負責人手機上的資料不可辨識,並會在31天後刪除。她指,只有在確診病人曾到訪某處所的情況下,負責人才須按有關部門的要求將相關的到訪記錄上傳至政府的私有雲端,亦只有政府的授權人員才可通過加密管道查閱和進一步處理該等記錄,以進行接觸追蹤等的流行病學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