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2歲繼父涉嫌要求10歲繼女摸下體,被控一項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他早前否認控罪,今日(2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案件可能因為被告與事主母親的關係變差而起,認為女童母親或有動機誣衊被告。
案情指,42歲被告為W.M.K.,涉嫌在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之間某日,在旺角甘霖街某室對16歲以下的女童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案發時被告為X的繼父
官指本案或因被告與女童母關係變異
裁判官裁決時指,就被告涉嫌要求X撫摸下體的說話,事主X及母親Y的證供存在差異,女童X指只撫摸了被告下體一下,之後便借去洗手間離開,母親Y則指女童X至少在被告下體打圈2至3次,就被她喝停,認為兩人證供存在關鍵分歧,加上母親Y指女童X事後有自殺傾向,但女童X就表示不記得,認為案件或因被告與母親Y的關係變異而起,不排除母親Y或有誣衊被告的可能性,於是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