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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06:00:00

虐未滿月女成植物人 26歲狠父囚6年4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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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命的來臨本應令人高興,尤其是父母,但一名年輕父親卻聲稱因難忍初生女兒的哭喊聲,多次掌摑及劇烈搖晃女兒,導致未滿月的女嬰重傷,至今仍情況危殆。虐嬰「狠父」周一在高等法院承認3項虐兒罪及一項刑事恐嚇罪,法官昨判刑時斥被告行為與奪取女嬰性命沒大分別,認為案情嚴重,最終判刑6年4個半月。

 

曾任廚師、案發時24歲的被告鍾紀緣(圖),涉於2016年12月上旬至同月28日期間,先後三度在其元朗洪水橋的住所掌摑及劇烈搖晃未滿月的女兒,導致女嬰嚴重腦缺氧及腦水腫,右眼完全失明,左眼視網膜完全脫落,案發至今仍在深切治療部留醫,情況危殆,需要靠呼吸機維持生命,猶如植物人;另外,被告亦涉於16年12月28日以刀指嚇女友母親,被控3項虐兒罪及一項刑事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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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被告冀向女兒道歉

辯方求情指,被告初為人父,人生經驗不足,加上經常工作至深宵,早上回家打算睡覺時,被女兒哭聲吵醒,而女友及女友母親卻不加理會,令他終無法控制情緒下犯案,但強調被告並非有意傷害女兒,又指被告平日非常疼愛及緊張女兒,做任何事均以女兒福祉為先。被告亦親撰求情信,稱做任何事都無法彌補其過錯,現時只希望「抱一抱個女,講一聲sorry。」

法官彭寶琴判刑時指,現時一歲半的女嬰本應是牙牙學語、學習走路的時候,但她卻只能終日臥床,靠呼吸機維生,斥被告行為與奪取女嬰性命沒大分別,即使出現奇蹟,女嬰能夠康復,其視力問題亦會伴隨她一生。


官:被告習慣對女嬰施以暴力

彭官又認為,被告身為成年男子,而女嬰當時體重僅3公斤,形容二人「強弱懸殊」,女嬰受被告掌擊必定會造成嚴重傷害,但被告仍多次暴力對待女兒,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很疼愛女兒;而當被告發現女嬰情況不妥後,用力捏女兒臉頰,測試她會否有反應,顯示被告已習慣對女嬰施以暴力,相信正常父母不會這樣對待兒女。

對於被告稱因無法控制情緒下犯案,彭官強調照顧嬰兒雖有壓力,但父母有基本責任控制自己的情緒,避免子女受傷害。案發後,被告曾面見精神科醫生,但他向醫生否認曾傷害女兒,僅稱曾輕輕地拍和搖她。彭官指,該說法與被告承認的案情不同,認為被告沒有悔意,即使被告沒有案底,但其罪行嚴重,不構成減刑理由,並將3項虐兒罪的量刑起點各定為8年,同期執行,而刑事恐嚇罪的量刑起點為11個星期,考慮到被告認罪,扣減22%刑期,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最終判囚6年4個半月。


女嬰未滿月前多番受虐

案情指,被告與其事發時23歲女友鄭沛雯於2015年底成為情侶,但未有結婚,鄭16年11月29日誕下女嬰,三人租住元朗洪水橋一個兩房單位,鄭的母親李藹怡在鄭誕女後亦搬到上址陪月。16年12月上旬,鄭兩度發現被告捏瘀了約半個月大的女兒右臉及用力搖晃女兒,遂警告被告不要暴力對待女兒。同月28日下午1時,被告用力掌摑女兒臉頰,鄭要求被告停手,女嬰之後發出微弱呼吸聲及喘氣聲,並閉上眼停止哭泣,手腳變得冰冷。同日下午3時,鄭發現被告以手機搜尋嬰兒病徵資料,但被告拒絕將女兒送院,鄭遂向其母稱覺得女兒「有啲唔妥」,其母衝入房間向被告說:「(女嬰)係咪死咗,死咗要報警。」被告聞言情緒激動,抱著女兒在廚房取出菜刀衝向鄭的母親,鄭站在二人之間阻止,被告才將刀放回廚房。當晚7時許,女嬰被送往新生嬰兒深切治療部留醫,醫生診斷女嬰患「嬰兒搖晃綜合症」,惜已藥石無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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