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警區一名警長涉嫌去年8月冚賭檔期間,檢走兩副全新麻雀自用,被控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今日在粉嶺法院作結案陳詞。辯方指,當日被告在沒有知會同袍的情況下,從現場取走兩副涉案麻將,只是處理程序失誤,並非觸犯控罪所指稱的罪行,又說若被告有意挪用兩副涉案麻將,不可能告之同袍,行為「公諸於世」,而是會「靜雞雞做咗」。暫委裁判官陳曉明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20日裁決,期間被告繼續保釋。
案情指,被告黃文浩,34歲,案發時隸屬大埔警區特別職務隊第一隊。他被控去年8月4日執行公職期間,有意圖及不合法地作出失當行為,即在粉嶺和隆街22號地下後舖進行調查時,接受或挪用兩副新麻將,並且隱瞞或未有申報或披露上述事宜。
辯方質疑督察判斷毋須檢取麻將屬匪夷所思
對於控方指,當日被告與同袍去到涉案單位進行反賭博行動,督察發現兩副全新麻將,但認為與案無關,沒指示下屬檢取。辯方質疑,根據麻雀出現的位置及狀況,即使不是警察,正常人都會以為該兩副麻將與非法賭場有關,惟督察認為並非證物以及毋須檢取,判斷是匪夷所思,又指由於督察認為涉案麻將並非證物,因為控方指控被告處理證物不當也不成立。
指不可能向在場同袍稱「返去有麻雀打」
辯方強調,若被告有意挪用兩副涉案麻將,不可能將行為「公諸於世」,向在場同袍表示「返去有麻雀打」,而且在賭檔現場,被告更至少有兩次機會「雞靜靜」與賭檔負責人對話,若他有心盜取麻將,就會「靜雞雞做咗啦」,加上當日負責處理證物的警員看到被告抱走兩副涉案麻將後,未幾便在警車上看該兩副麻將。當時警員大可直接向被告查詢,但他在庭上一時稱不記得去問,一時又稱找不到被告,辦方認為此舉反映其供詞有疑點,不可採納。
對於暫委裁判官陳曉明質疑,不論該兩副麻將是否與案有關,被告均不應擅自取走,辯方回應指,被告只是「基於個人理解」而取走麻將,並無犯案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