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修改車牌查冊安排,當中列明車輛登記冊的目的,惟未有包括傳媒採訪報道,新聞報道要循「例外情況」途徑書面申述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再由運輸署署長是否批准,如署長認為不符合「重大公眾利益」或是懷疑不利於國家安全,可以拒絕申請。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接受傳媒訪問時,質疑新安排或與終院解釋條例有衝突,可能遭受到司法覆核。
須考慮人權法保障新聞自由
陳文敏指,終審法院解釋條例時是受人權法所約束,故解釋時宜鬆不宜緊,需考慮人權法中言論和新聞自由,形容是重要考慮因素,因此他認為運輸署部分要求,不可以說不合理,但怎樣行使,以及當中是否有行使困難將成疑問。他質疑新安排與終院判決有衝突。
他表示新安排須視乎署方接下來如何運作,會否再發出一些清晰指引,甚至修改一部分條例,惟強調若用「例外情況」,或加諸很多困難時,絕對有可能遭受法律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