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和無名組織等被控涉嫌在2019年遊行期間用炸彈殺警,成為首宗以《反恐條例》檢控的反修例案件。在高等法院經過81日審訊和陪審團退庭商議3日後,7名被告男女當中6人獲裁定無罪,僅第五被告賴振邦的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
案情指,兩個小隊涉嫌計劃2019年12月8日趁民陣大遊行,在鬧市放炸彈和槍殺警員。6名小隊成員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以及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的劉佩凝早前均否認控罪。陪審團昨裁定,6人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和「串謀謀殺」罪均不成立,除賴振邦外其餘5人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亦不成立;劉佩凝涉及的罪名也不成立。
陪審團獲終身豁免
張俊富另在案件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昨被判囚18個月,其餘被告即時獲釋。案件早前亦有7名被告認罪,法庭今日會處理吳智鴻和鍾雪瑩的求情,其餘已認罪者包括「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彭軍壕和蘇緯軒等。法官張慧玲在裁決後感謝陪審團,並終身豁免他們再擔任陪審員。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回應指,不會評論裁決,但形容案件很嚴重,涉及槍械和可造成很大死傷分量的炸藥,強調警方非常著重這類案件,並會繼續保障市民人身和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