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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04:30:47
日報

屠龍小隊案 7被告囚70至286個月 官︰主腦心腸惡毒令人咋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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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案

7名被告昨在高等法院判刑。

李桂華

李桂華(林俊源攝)

屠龍小隊與一個無名小隊,涉嫌串謀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在鬧市放炸彈殺警和槍殺警員,為首宗以《反恐條例》檢控的反修例案件。7名被告昨在高等法院判囚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殺警計劃主謀吳智鴻判囚23年10個月。法官形容此案行動針對警員和政府,不理他人死活,較葉繼歡案更嚴重。

7名聽取判刑的被告,當中黃振強(26歲)、吳智鴻(28歲)、蘇緯軒(23歲)、彭軍壕(38歲)、蔡凱明(25歲)和陳玉龍(32歲)等被控1至3項控罪,他們承認相關控罪,當中黃振強、吳智鴻、彭軍壕涉《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賴振邦(30歲)則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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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較悍匪葉繼歡案更嚴重

法官張慧玲判刑說,《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今次是律政司首次引用相關條例,沒有量刑指引及先例。但本案計劃殺警並差不多成事,較早年悍匪葉繼歡的爆炸品案更嚴重,葉繼歡只為錢財及逃避警方而犯案,本案則為殺害警察,顛覆政府為目標,引起社會恐慌,量刑起點必須遠超18年。

法官續指,主腦吳智鴻為滿足其政治目的而招兵買馬,務求對社會造成最大傷害,特意在炸彈加入金屬釘,以增加殺傷力,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及震驚,涉「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彈藥罪判囚23年10個月。

審訊中任控方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早前承認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總刑期監禁13年6個月。

張官指,黃振強的計劃經過周詳部署,召集成員,引導警員前往爆炸點,責任無法輕視。黃振強並非本案主腦,在審訊前認罪,並成為控方證人,並提供電話訊息,對控方舉證有莫大幫助,予以減刑。

原定為「槍手」角色的蘇緯軒承認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及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三罪總刑期監禁12年。其餘被告彭軍壕、陳玉龍及蔡凱明分別判監10年、9年和5年10個月。賴振邦則判囚10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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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聲明指,任何人宣揚恐怖主義,包括歌頌美化恐怖主義的行為,或者資助恐怖主義行為,同屬犯罪。特區政府嚴正警告所有妄圖危害國家安全或危害香港公共安全的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指,判刑顯示法庭認同被告罪行嚴重,刑期屬反修例案件中最重,有相當阻嚇作用。警方會仔細研究判詞,考慮是否就個別被告刑期提出覆核。

案情指,各被告計劃在「民陣」遊行當日,引爆細炸彈,吸引執法人員過去,再引爆大炸彈,附近部署槍手射殺執法人員。控方曾在庭上提到,其中一個大炸彈的爆炸半徑範圍達400米,並藏有約150根鐵釘,爆炸會波及附近民居及油站,造成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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