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在2012年控告Google的Android使用Java當中API屬侵權行為。兩間公司自2012年起對簿公堂,經過多次上訴至本周一(4月5日),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上訴庭2018年的判決,認為Google使用Java API不受合理使用(fair use)原則保護,並不違反版權法。
甲骨文收購昇陽電腦(Sun Microsystems)連帶擁有Java專利,而Google開發Android採用了部分Java SE API。於是甲骨文在2012年入稟法院控制侵權使用37項Java SE API程式碼的「結構、序列和組織」,要求索償88億美元。後來賠償金額更提高到200至300億美元。
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日前以6比2結果,推翻聯邦上訴巡迴法院在2018年的判決,判甲骨文敗訴,認為Google合理使用Java SE API而不屬侵權。法院雖然認為API程式碼確實落在版權保護之內,但把爭議的重點落在Google複製API的行為,從法律上是否為合理使用,而非複製11,500行的API程式碼是否可獲得版權保護。
判詞指出,Google複製的API程式碼本質上和其他電腦程式不同,包括無法與意念和創意表現分割。例如API的組織方式,以及Google獨立撰寫的程式碼。API的價值來自開發人員的投入,不抵觸版權法對電腦程式的保護。
其次,Google複製API是為建立不同的運算環境,亦即智能電話的Android平台,屬於「轉化利用」(transformative use),屬加速開發電腦程式,與版權法意念一致。法院也認為,Google複製的11,500行API程式碼,只是Java API總數286萬行程式的其中0.4%,且Google使用Java SE API的智能電話平台,並未威脅或取代Java SE市場,本身也對Java SE持有人有利。最後認為,電腦程式的功能特性,也難以適用傳統版權概念。
最高法院也認為,Google複製Java SE API以重新實行用戶介面,只用了必要的程式碼,以便開發人員將衍生的才能用於新式、轉化的電腦程式中,是為合理使用API。而且,由於開發人員已投資相當資源去學習Java SE API,限制使用將可能局限未來新程式的創意。
對此Google資深副總裁Kent Walker回應判決,表示最高法院的判決是屬消費者、相容性及電腦科學的勝利,從法律面釐清,令到次世代開發人員更能創造有益於消費者的新產品和服務。
至於甲骨文則表達不滿,其法律總監Dorian Daley稱,Google平台已愈來愈大,擁有更大市場權力,抬高市場門檻及限制競爭,對方竊取Java,並花耗10年打官司,這壟斷者的行為才應是法律主管機關檢視Google商業行為時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