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六四維園集結案,26名民主派人士分別被控舉行、明知而參與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經審訊後,黎智英及鄒幸彤今日(9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另外鄒幸彤與何桂藍則被裁定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法官胡雅文將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處理求情及判刑,同案另外五名在開審前認罪的被告將於同日判刑。
官:鄒何辯解「荒謬」
法官胡雅文於判詞指出,黎智英是公眾人物,曾公開發表與支聯會相似政見,認為他是到場支持支聯會當日舉行的未經批准集結。胡官指,黎抵達維園時被多名記者包圍,顯示他「刻意」出席活動,以爭取大眾支持及關注該集結,認為他毋須使用煽惑性言詞,已足以煽惑他人。
鄒幸彤則於有份高叫口號和發言,呼籲群眾到維園點起燭光,以及在維園派發蠟燭及單張,胡官認為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煽惑未經批准集結。
至於鄒幸彤及何桂藍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兩人曾辯稱身處維園但並非集結參與者。胡官斥其辯稱「荒謬」,試圖否定「壓倒性及不爭」的事實,內容更有違兩人在本案的承認事實。
同案大部分被告已認罪
同案其餘被告,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梁凱晴早前已認罪,判囚4至10個月;何俊仁、陳皓桓、尹兆堅、張文光、郭永健、趙恩來、麥海華、梁國華、何秀蘭、梁國雄、朱凱廸及楊森則於今年9月認罪,判囚4至10個月,其中張文光、麥海華及梁國華獲緩刑;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胡志偉則於11月認罪,案件本月13日判刑;餘下的羅冠聰及張崑陽已離港,法庭已發出拘捕令。
26名被告中,除黎智英外,其餘25人被控於去年6月4日在維園外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另外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蔡耀昌、張文光、麥海華、尹兆堅、趙恩來、梁耀忠、梁錦威、黎智英、郭永健及陳皓桓共13人被控非法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李卓人再被控舉行未經批准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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