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立法會提交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條例草案,讓市民預先指明一旦自己沒有能力作決定時,所拒絕接受的維持生命治療。醫務衛生局指,預設醫療指示會採取「慎入易出」的原則,病人須以書面訂立指示,其間須有最少一名註冊醫生和另一人在場見證,見證人需要符合特定條件,如盡本身所知不是遺產受益人等。
在撤銷指示方面,當局擬容許病人只要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便可隨時以口頭、書面或銷毀方式撤銷指示。政府目前亦研究容許以電子方式,在數碼表格訂立指示,作為現行書面指示的替代方案,並正檢視訂立和撤銷指示的機制等相關執行細節。
強調與安樂死概念截然不同
當局又指,病人如在預設醫療指示訂明拒絕接受心肺復甦術的指令,可由專科醫生和註冊醫生各一名為其簽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撤銷安排與預設醫療指示相若。條例同時擬為醫治者提供保障,以免他們向已訂立指示的病人維持生命治療而招致法律責任,惟前設是他們必須不知道或不信納病人已訂立指示等,相關情況同樣適用於心肺復甦術命令。
醫衛局強調,預設醫療指示與安樂死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病人不得透過指示拒絕基本護理或紓緩治療,或要求處方某些物質以結束其生命等。條例草案本周將刊憲,下月到立法會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