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歲男文員涉在樂華南邨安華樓走廊外管有一支雷射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日於觀塘裁判法院開審。案件押後至7月20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宋光達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振華道70號樂華南邨安華樓23樓走廊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
居住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的報案人蘇婉眉(譯音)供稱,案發當晚9時許發現有紫藍色的光源射入客廳,遂到窗邊追索光源,發現光源由對面的樂華南邨發出,她用手機拍片紀錄。蘇形容光源「好強」,被照射到要閉目回神。蘇其後翻看片段發現光源來自安華樓頂樓向下數第11層及第14層。辯方覆問下,蘇同意看不見使用的人的性別、外貌和衣著。
被告自辯指,會用雷射筆與家中3隻貓咪玩耍,案發當晚用綠色雷射筆和貓咪玩,中途沒有電,於是取出年多前在巴士上拾到的涉案雷射筆用。之後與女友到被捕位置「食煙break」,期間曾用該筆射向同邨的喜華樓牆壁數秒測試射程。庭上又播放數段被告在家中用雷射筆與貓玩耍的影片。
控方指,片段是被告在距今兩個多月前拍攝,作用是支持其玩貓一說,被告不同意,並指太日常故沒有拍攝。控方又指出,被告被捕前曾走到其他可照射宿舍的位置使用雷射筆,被告均否認。
拘捕警員盧家文(譯音)供稱,同意被告的被捕位置旁邊的走廊窗口看不見紀律部隊宿舍。盧指曾測試過涉案雷射筆,形容顏色為深藍色,他亦確認不曾到報案人指稱曾發出光束的21樓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