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之一的19歲男學生廖子文,早前承認妨礙司法公正和藏有汽油彈材料及半製成品,被判囚31個月。他不服汽油彈案刑期2度向上訴庭申請上訴期間保釋,終被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批准以現金兩萬元保釋外出,期間需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需居住於報稱地址,每周到警署報到三次。
彭官:極可能在上訴期定下前便獲釋
彭官今早(25日)頒下書面理由,指雖然不認為《監獄條例》關於表現良好者可獲減刑,適用於潛逃案。不過根據案例,上訴庭可根據原審法官原意改判,而且廖極有可能在正式上訴日期定下前便獲釋,故無論如何都應該批准相關保釋。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早前就廖子文損壞財產案判囚27個月,但是在判刑後,才得知原來他早就潛逃案服刑完畢,游官表明,若在判刑前得知,會將刑期下調至21個月。申請方及答辯方分別向法庭存檔陳詞,申請方引述游官的判刑後記,稱兩案總刑期不超過31個月,上訴庭無理由干預此判刑原意,而連同還押日數,廖實際總刑期是37個月。
申請方再指,答辯方無考慮在《監獄規則》第69(1)條下,行為良好者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廖最早可能獲釋的刑期是今年9月16日。答辯方則指,《規則》不適用於潛逃案,即使按建議將刑期下調至21個月,廖的最早獲釋刑期仍會是今年12月27日,但不反對申請人以合適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