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周末繼續加會審議《基本法》23條立法制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條例列明若因危害國家安全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最高可判囚20年。在法案委員會上,多名議員都關注公共基礎設施的定義,經民聯林健鋒擔心公共基礎設施的條文仍是百密一疏,因很多與公共服務有關的事業或行業,如作為社會和經濟發展重要一環的聯交所、交易所等,都未有列入設施名單當中。自由黨張宇人指出,貨櫃碼頭並非公共設施,舉例若被不法分子在碼頭弄沉一艘船便會癱瘓運作,關注是否受條例規管。
公共設施定義採「不窮盡」方式表達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解釋,當局特地以「不窮盡」方式表達公共服務,「因為我哋知點寫都唔會點寫得晒」,所以採用「例如」的方式涵蓋其他可列入公共基礎設施的服務。不過,她認為貨櫃碼頭因屬於港口設施,似乎該情景會受「危害國安破壞活動」條文規管。
張宇人隨即反駁貨櫃碼頭並不是公共交通設施,「得啲船嚟、得啲貨櫃嚟上落貨……分分鐘我哋冇得食、啲嘢又會癱瘓晒」,認為雖然並非條文規管的公共設施,但對香港仍然十分重要。他續關注,條文能否涵蓋衝擊本港聯繫匯率和利息等「戰爭」。廖李可期形容,條文採用了較彈性的定義,相信已涵蓋到需要涵蓋的公共設施,但當局之後會繼續檢視。
希望以完全沒遺漏方式列出所有設施
選委界陳紹雄關注,公共基礎設施在條文中是否已包括其控制系統,因並非所有條文都有寫明規管範圍包括提供服務的電腦或電子系統,舉例說條文雖涵蓋特區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設施,包括機場及相關設施,但事實上破壞交通燈的系統已可破壞公共基礎設施並引起混亂。廖李可期指,當局希望以完全沒有遺漏的方式列出所有公共基礎設施,其中一節已經為所有設施「補底」。
「A4聯盟」楊永杰表示,如有人阻止職員進入水廠和電廠等從而影響設施運作,是否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稱,有關行為或涉及條文規管的「導致該設施無法發揮其完整或部分應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