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本港女子結婚的47歲雲南農民,涉性侵及強姦兩名年幼繼女,先後被控涉及強姦、非禮、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14罪。經審訊後,裁定被告全部罪成。高院法官張慧玲今(27日)判刑時,斥責被告作為後父不單沒有保護兩名繼女,反而利用繼父地位進行一連串性侵行為,嚴重違反誠信,明顯令兩名繼女精神受創,其中一名女兒更忍無可忍在學校𠝹手自殘,對受害女童造成嚴重傷害,經考慮後判其重囚22年。
涉多次強姦兩繼女罪成
被告以「L.C.」作為代號,47歲,報稱農民。早前被裁定4項非禮、2項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2項強姦罪成,該些控罪涉及現年17歲,代號Y的事主。至於另外6項控罪,則涉及現年15歲Y的胞妹X。首4項控罪為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另2項則為非禮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
該14項控罪均於2018年至2019年11月發生,部份涉及Y的控罪於雲南發生,其餘則在3母女於葵涌的家發生。被告與該2女之母於2015年結婚,過往並無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