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與一個無名小隊涉串謀在2019年「民陣」遊行中設置炸彈襲警,包括黃振強及吳智鴻在內的7名被告今午(14日)在高等法院判刑,各被判囚5年10月至23年10月不等。
比葉繼歡案更嚴重
《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謀殺罪等,最高可判終身監禁。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葉繼歡案為錢財及逃避警方而犯案,本案則以殺害警察、製造社會恐慌及顛覆政府為目標,故本案更為嚴重。
張官又指,主腦吳智鴻為滿足政治目的而招兵買馬,更在炸彈加入金屬釘,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及震驚,又認為他認罪,是因被頂證,而並非真心悔改。而黃振強召集成員,引導警員前往爆炸點,責任無法輕視,但他在審訊前認罪,在審訊中成為控方證人,相信已提供真實證供,考慮後給予減刑。
被判囚5年10月至23年10月不等
本案為律政司首引《反恐條例》起訴的案件。「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和主謀及炸彈製造者的吳智鴻各承認《條例》下2罪,分別判囚13年6個月及23年10個月。炸彈運送者彭軍壕承認《條例》下1罪,被判入獄10年。
槍手蘇緯軒涉串謀殺警等3罪,被判入獄12年;送遞槍械者陳玉龍涉「無牌管有槍械罪」等2罪,被判囚9年;引爆裝置設計者蔡凱明涉「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罪」,被判囚5年10個月;協助製造炸彈者賴振邦「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被判囚10年10個月。
本案另有兩名被告早前已接受判刑,張俊富及鍾雪瑩分別被判囚18個月及7年4個月。
李桂華稱被告喪心病狂 曾到台灣接受軍訓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對此表示,主要罪犯被判囚23年10個月,是反修例風波案件中最重的一宗,其他關鍵犯人亦判10年以上刑期,反映法庭認同罪行非常嚴重。警方會繼續研究判詞,考慮就個別罪行判刑提出覆核。他又調查自2019年12月開始,期間亦感到震驚,他們曾到台灣接受軍訓,回港後試槍、製造土製炸彈及試爆,可以喪心病狂來形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