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宗擲物案(這次是三文治)意外地上訴得直。是意外,因為連被告「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據報在庭上獲悉判決後也一臉錯愕,更像不由自主地問「發生咩事呀?」
繼前「社民連」教主黃毓民去年成功上訴推翻以擲杯「普通襲擊」前特首梁振英後,再一次有本來案情及所涉法律原則均非常「普通」的襲擊案,被告因法律「技術」原因在上訴階段成功脫罪,某程度上充分彰顯普通法(又是「普通」兩字,實際上卻似乎一點不普通)寧縱無枉這重大刑法原則。
控罪本來簡單,只要被告蓄意或罔顧後果,作出令受害人憂慮當場會遭到非法武力的行為,便足以入罪。即使無身體接觸,也可構成襲擊;假如有,可構成襲擊及毆打。惟兩者均以「普通襲擊」罪起訴。
綜觀原審及上訴階段答辯理據,主要針對被告在「臉書」直播其「得意洋洋」案發過程,是否構成法律上可呈堂證據(控方須證明是出於自願;作為證據的價值大於對被告的不利影響等)。此外,被告是否知道梁振英不同意被擲,或罔顧梁是否同意,只要被告真誠地相信梁同意被擲(即使誤會了,甚或毫不合理地相信),也屬無犯罪意圖,因而無罪。
案發時,梁彎身避開,擲出的三文治誤中副車,控罪內容受害人並非梁本人,而是其身旁保安警員,惟控辯雙方盤問及陳詞焦點,卻主要針對梁本人,鮮有觸及那位「被襲」警員舉手擋格突然飛來三文治的過程、擋格目的及當時的心理狀態。
由裁判法院上訴至高院,屬重審性質(與在地方法院或高院原審後上訴有別),處理上訴的法官,有權責確保被告定罪毫無疑點,即使不能確定原審法院犯錯,甚至是基於上訴方無提出的上訴理據,或整個原審及上訴過程中,雙方一直沒有提及過的論點和法律原則(在這方面對被判敗訴方可能不公,因沒有給予機會表達意見)因此可謂有相當大酌情範圍。
本案邱智立法官在判詞末部話鋒一轉,表明大惑不解控方為何不直接控告吳文遠普通襲擊梁振英,雖說不會揣測,卻同時揣測檢控當局是否為了避免傳召梁為控方證人(結果梁卻恰恰被辯方傳召作證),為遷就一個人而作出表面看來不合理檢控決定。唉,恐怕又會一石擊起千重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