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兩篇文章中,我解釋了「違法達義」的兩個基本概念:第一,「違法」應該違的是不符合公義的惡法;而不是違一些社會需要賴以正常運作的基礎性法律。第二,「違法」與「達義」是兩位一體的,即「達義」的目標應該可以在違惡法的過程中同時達到;而不是用違法的手段令社會癱瘓,然後要脅社會上的其他不同政見者就範,以達到與違法內容毫不相干的政治目的。這樣的行動自身的性質就是不公義的。
在討論這些概念性的問題之後,今天轉談佔中的具體成功與失敗。我會先提出幾項結論,然後解釋我何以會得出這樣的結論。
第一,佔中的行動是成功的,但目標卻是失敗的。第二,佔中的建設性目標是失敗的,但他的破壞性目標都是成功的。第三,佔中對背後的搞手來說,其陰謀已算成功;但對想在民主路上行前一步的香港人來說,其機會已經錯過。
為何說佔中在行動上是成功的?因為佔中能夠動員起來的人數,數以十萬計,其中有大量年輕人與知識分子,而不像一般大規模的社會運動那樣,多少要依賴一些在社會上接近走投無路的烏合之眾。這些參與者,很多都是自發的,有理想的,而不是純靠組織動員的,他們能堅守陣地這麼久,並成功逼使政府不敢輕率出動武力清場。作為一場社會運動而言,佔中是成功的。
然而,佔中的目的並非是佔領馬路,佔中的目的是要為香港帶來「真普選」,具體而言,就是要以公民提名,代替基本法所說的提名委員會。很明顯,這項目標並沒有達到。
不過,這只是佔中的表面目標,佔中的發起人是清楚知道,單靠佔中是不能逼使北京放棄基本法的原有設計,而改行他們那套選舉方案的。他們發起這場運動的真正目的,是要阻止北京有機會在香港落實他的政改方案——按基本法的承諾,進行一人一票選特首。
他們原先應沒有想到,北京真的會願意一人一票選特首的,所以一直都把一人一票選特首打扮成「真普選」的主要內容,誰知北京真的放手讓香港人一人一票選特首,令他們必須另找新的說法去阻止一國兩制有機會成功。他們決定把矛頭指向提名委員會。
這個議題在回歸後十多年一直沒有人提出來認真討論過,大家都在爭取一人一票的直選;為何可以有一人一票直選了,又節外生枝說一人一票也沒有用,非要加入公民提名不可。為何不可以先拿下一人一票這項民主選舉的主要內容,將來有機會時再爭取公民提名呢?說到底,在民主選舉中,大部分人參與的主要是投票權,參與提名的只是小眾。沒有理由為了爭取少數人的提名權,就寧願放棄一人一票的投票權。爭取政治權利為何不能分階段進行,非要一步到位不可?
結果,今次佔中的建設性目標(公民提名)並沒有成功;但破壞性的目標(阻止落實基本法所承諾的普選)卻成功了。只是香港人又再沒法在民主路上跨前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