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七十年代初,總督宣布十年建屋計劃,觸發政府內部一連串準備工夫,為落實計劃作出前期規劃框架。其中主要一項就是於1973年4月1日通過香港條例第283章《房屋條例》設立房屋委員會和訂定職能。同時成立新政府部門房屋署,負責策劃、興建及管理香港出租公共房屋,亦負責興建出售房屋。
屈指一算,今年已是房屋委員會成立之金禧年。回憶當年從沙田理民府崗位,被派調新成立的房屋委員會,為第一屆房屋委員會秘書處的秘書長,工作地點位於馬頭圍邨。
新成立的香港房屋委員會是將當時隸屬市政局的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重組為目前的房委會,改了中文名稱,但英文名稱不變,仍然沿用(Housing Authority)。再將徙置事務處及市政事務署轄下的屋宇建設科合併為房屋署;接收了17個政府廉租屋邨、屋建會的10個廉租屋邨和所有徙置大廈,負責規劃及管理公共屋邨。
我的主要任務便是如何將兩個貌似,但資歷、薪酬都有很大距離的不同部門職級,融合為新部門的新職級。這項任務充滿挑戰,既要不能違反公平原則,又要做到計劃能夠保持完整性,毋須適時修改,經得起歷時間考驗。記不清楚與各方持份者,開會數目,將不同建議擺在談判桌上,首先處理原則問題,由闊到窄,逐一篩選。幾經艱辛,終於敲定各方都接納方案,提交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