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起初聽到一些民間團體說人人都應有「天賦的居住權」的時候,我是不認同的。因為他們所說的「居住權」是沒有前設的,即不論在甚麼環境下都應該有的,但我知道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建屋是有成本的,在市場經濟裏,必須有人願意付出代價─售價或租金,才能換取住屋的權利。如果沒有人肯付出代價,就沒有人肯去興建房屋。民間組織認為,若果市場沒法提供及滿足市民「應有的居住權」的話,那就應該由政府來負責;但這樣亦是行不通的,因為當社會上有些人可以不用代價也可以有居住權的話,其他人都會加入這行列,大家都等政府照顧算了。結果,願意為社會作貢獻的人一定會愈來愈少,而依賴社會的人便會愈來愈多,社會一定不勝負荷。所以我認為一個人先得對社會有所貢獻,並以此換取金錢,再去買樓或租樓,他才可以有居住權。
此外,一個社會的住屋水平亦要視乎這個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來決定。在狩獵社會,人只能住山洞;在農業社會,人只能住木屋;在工業社會,人才能住鋼筋水泥的房屋,而居住的面積與家居的設備,仍要因各人的財政能力而異。經濟發展水平高的社會,才有能力為社會上的弱勢社群,提供資助性的房屋。經濟發展水平低的社會,即使有心,也會無力,此之所以世上仍有很多城市,都沒法清除市內的貧民窟。住在貧民窟的人即使天天大叫「還我居住權」,上天也不會讓他們如願以償。可見居住權並非天賦的,而是在一定的條件下才會出現的。
香港的經濟發展水平已名列世界前茅,以香港這麼高的人均生產力,一個在社會上有份正當工作的人,即使沒有能力買樓,亦應有能力租樓。因為,如果他們沒法在這裏居住,社會就會失去由他們提供的工種。為了避免這樣的事情出現,社會就會讓這些工種的工資上升,讓這些人可留下來為香港服務。
本來,香港亦可以用這種市場機制的方式去解決問題;但早年的港英政府,不想看到香港的基層搞太多爭取加薪的工人運動,影響吸引外來投資的能力,特別為基層建了很多工人宿舍─—美其名為公屋。這樣不但可以避免社會動亂,還可以不知不覺地補貼某些香港的產業,令他們在世上更有競爭力。
然而,當政府長期這樣做的時候,基層民眾自然會視入住公屋是他們應有的權利,若要輪候一段較長時間才可以入住的話,他們就會覺得政府失職。但在港英年代,基層尚未有「居住權」的意識,政府能為他們安排入住沒有廚房,沒有廁所,沒有間格的徙置區,他們亦會感恩。但現在,民權意識高漲,很多人都已經忘記,人應該自食其力。他們總覺得,政府應每隔一段時間,就免收一些租金,並讓他們在收入超標時,以公屋來換居屋,否則他們就堅拒遷出。他們並不覺得這種行為刁蠻,因為他們有「居住權」。
我並不認為他們對「居住權」的理解是正確的,但香港已習慣這樣做一段時間了,要轉回市場機制已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