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的無人駕駛車已研發了多年,但為何遲遲未能推出市面呢?撇除安全問題,原來法律的問題,也是無人車未能在路上行走的「阻力」。
無人車的安全性有待探討,而無人駕駛車還有另一「大敵」。原來在測試無人駕駛車的過程中,都需要有人類在座,以防在必要時改為人手控制,這樣就衍生了一個重大的法律問題:無人車在有人在座的情況下,在電腦運作途中發生意外,而該在座人士未有作出適時反應控制車輛,那責任是歸於研發車輛的公司還是在座位上的人呢?我認為這是難以釐清的問題,因為無論責任的分配和蒐證上,都有一定的難度。
尤其在香港,人多車多,屆時是否做得到「人車合一」?當初Google公布無人駕駛車的藍本時,確是令到很多科技迷痴醉,同時亦有很多人關注其安全問題。在我看來,法律及事故責任的範圍值得社會深思!所以就算有多厲害,多令人嘖嘖稱奇的新科技也好,這些科技和法律都是互相牽引及掣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