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報道,社民連主席吳文遠被廉政公署拘捕,指他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的罪行」。控罪指,吳在去年4月5日至5月24日期間,透過社交媒體facebook、Twitter及Instagram及新聞媒體(包括香港電台),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廉署的調查目標及該項調查的細節,細節包括他就相關調查作出一份證人供詞及正以投訴人身份向廉署作出一份證人供詞。
有熟悉這條例的人士認為,條例目的是防止被調查對象及相關人士得悉廉署正在調查後,潛逃或毁滅證據,這會增加廉署調查及檢控的難度,甚至變相「放生」被調查人士。
近年不少反對派人士向廉署舉報政府官員或建制派人士,而在舉報後不斷公開被舉報者的身份和投訴內容,以此作為打擊政治對手的手段。更有立法會議員一心以為基本法第七十七條(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就是免死金牌,可以不受《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約束,於是在立法會會議上公開被投訴人的身份和投訴內容,這是大錯特錯。筆者不只一次請教過大律師,他們的法律意見很一致,亦即基本法第七十七條的保障有局限性,並非立法會議員的免死金牌。基本法是憲制性法律,對條文的理解,十分着重立法原意。基本法的原意並非賦予立法會議員在《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的刑事豁免權,在其他法律問題上,譬如議員在立法會發言時妨礙司法公正,更加沒有豁免權。最近幾個月,有新任立法會議員,以為有點法律背景,或者自己對廉政公署工作有點認識,就不斷在立法會會議上大放厥詞,以為可以不被起訴,這種想法,到底是否符合法律,大家不妨拭目以待。
過去一段時間,不少反對派人士,以為只要反對特區政府和建制人士,頭上就可以頂着一個光環,刀槍不入。最近政府成功起訴一些反對派人士,就戳破了這種自欺欺人的幻想。
廉政公署公正不阿,嚴格執法。有人是否以為自己份屬尊貴議員,便可以凌駕於《防止賄賂條例》之上,那香港的法治將無地自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