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剛通過任命四位終審法院大法官,其中兩位分別是英國及加拿大最高法院首席級法官,司法及專業才能(按基本法92條唯一遴選標準)毋庸置疑。惟因兩位均有傾向支持「同志平權」及「同性婚姻」,惹來史無前例爭議。
法官按照成文法律及過往判例判案,因此一般相信,只要法官有足夠法律及司法資歷,便可勝任。以上述兩位大法官在司法界顯赫地位,有助香港維持其國際多元、最佳營商、保障人權、優質法治聲譽。
終審法院,顧名思義是終極司法架構,引經據典及公開透明剖釋理據同時,往往夾雜個人道德價值觀,特別就居港權、同性婚姻、酷刑聲請、新移民福利等,一念之差,只要加上適當法理包裝,根本就是在立法。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立法機關經考慮民意,假如不滿意終審判決,仍可隨時經立法程序「糾正」終審司法機構判決;在香港,一旦涉及《基本法》條文,由於修改《基本法》困難重重,即使按158條涉中央政府管理事務或中港關係案件,可釋法(其他案件根本釋無可釋),但又往往被視為「洪水猛獸」,終審法院因此可謂「說了算」。
按《基本法》82條,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地區法官參加審判。惟在本地立法《終審法院條例》第16(1)條時,卻把「根據需要」,轉化為常規,自此每宗終審案件,例必有一位外籍法官。按16(4)條,每當本地常任法官不能參審時(例如有需要避席),便有可能多於一位非常任法官。由於現任首席大法官太太是上訴庭大法官,為避嫌,一般不參與審理在上訴庭階段,其太太有分參審案件,因此需避席案件亦較多。
首席大法官獨掌「邀請」外籍大法官參審權,只要參考每位外籍法官背景及往績,程度上可預計該外籍法官價值觀傾向;就某案件類別愈權威外籍法官,愈能影響甚至主導整個終審法院最終判案方向。因此,首席大法官一人取向,往往可左右大局。
尊重法治同時,假如能洞悉箇中人為因素,才能作出適當監察及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