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與租客的關係建基於一紙租約,而租約亦有限期。當租約期滿的時候,如果未能成功與租客同意續租條款,業主亦只有部署找新租客。
業主可以在租約完結前3個月與現有租客商議續租,假如租客選擇不續約亦有較多時間準備。可以與租客協商在搬出前,在合理情況容許下,讓經紀可以預約時間帶客戶睇樓。雖然租客未必配合,而經紀亦可能怕麻煩不作安排,不過筆者的客戶都有試過在上述的情況下成功把物業出租,而且提早向經紀放盤,亦可增加物業的曝光率。
當接近物業交收的時侯,業主往往擔心物業設施有損壞、而租客亦會擔心按金被扣減。為免雙方出現糾紛,其實雙方可以在搬出物業前一個星期左右,在物業現場預先作初步檢查。假如發現有設施損壞的情況,雙方可以盡早作出協商及尋求解決方案。
最後,當租客正式遷出以後,業主亦切記需要安排水、電及煤氣等轉名,筆者曾經試過有客戶一直未有及時處理水電轉名,電力公司及水務處會把水電錶拆除,如果日後出租需要委聘任註冊水電𠄘辦商從新申請,除了花費金錢亦需時處理,影響物業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