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David Webb被某報訪問,指「鼎益豐」(612)存在泡沫,他因而去信證監會投訴,後者勒令此股停牌。對證監會的執法,他認為「有空間更進一步」,包括要求有問題的上市公司清盤,再向小股東發還現金資產。
從上文下理,我無法看出究竟他所指的清盤,是不是包括「鼎益豐」,抑或是就兩個不同主題的看法。不過,本文寫的正是把有問題的上市公司清盤的做法。
證監會有把不符合繼續上市條件的公司停牌,甚至除牌退市,是它的法定權力。然而,把公司清盤,那即是要毀滅一個法人團體,這非但損害了股東利益,也涉及了公眾利益,其權力來自《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2條:「證監會覺得將該法團清盤,就維護公眾利益而言是可取的。」
這法例只用過一次,就是「中金再生」(除牌前編號:773),在2015年3月9日,由夏利士法官裁決,他也是現時審決「康宏案」的法官。這案件非常嚴重,判決毫無異議,皆因其上市地位和第一次集資,都是靠假帳得回來。
問題在於,如果用真帳目來成功上市,上市後許久才加上假帳,又應否把公司清盤呢?又或者是,假帳只佔一部分,要佔多大比重,才要把它清盤呢?至於「鼎益豐」,不過是股價過高,莫非要除牌,甚至也要清盤嗎?
說回「中金再生」在停牌/清盤前,銀行存款及現金僅約17.3億元,欠銀行貸款達53.1億元,主要資產是高達129億元的貿易及其他應收帳,很明顯,縱是把它清盤,股東一分錢也不可能拿到,莫非這就是Webb所講的「股東利益」嗎?
就我所知,「中金再生」的最大得益者,就是清盤官和整間會計師樓,無端端多了一單大job,吃到腦滿腸肥。大家知不知,清盤費用有幾昂貴,清盤第一個收錢的,是會計師,所有的債權人,甚至政府,都要押後。反觀一間已被證監會和法庭勒令清盤的公司,付完了清盤費後,又有何資產可賣錢分給股東?
如果Webb說彰顯正義,懲罰壞人,也還不無道理,但說清盤是為了股東利益,可不要自欺欺人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