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多位行政長官參選人積極競選之際,我們必須清楚認識到:根據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對行政長官的任命權是實質的,不是象徵性的。原因在於行政長官和他領導的特區政府所擁有的權力是內地和外國任何一位市長和市政府都無法相比的。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權力高過倫敦和紐約的市長,香港特區所擁有的自治權也高於倫敦和紐約。
以法律為例,在香港,除了基本法附件三所載的少數全國性法律外,其他全國性法律不在香港實施(第18條),但英國所有的全國性法律在倫敦實施、美國所有的全國性法律在紐約實施。香港的立法會幾乎有全面的立法權,但倫敦和美國等外國城市的市議會只可以訂立一些和街道管理、城市衛生等範疇相關的地方規例。
在對外事務方面,雖然籠統的說法是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不包括外交和國防,但基本法授權特區政府與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不同性質的國際組織,特區政府在中央政府同意之下,可以在外國設立經濟貿易辦事處。
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財政收入全部用於香港的自身需要,不向中央上繳任何財政。
外地城市的市長,權力來自當地地方人民授權,但地方人民的賦權能力有限,因此獲選的市長和市政府的權力也有限,而由於國家沒有給予市長額外授權,也因此當選的市長不必由國家首長任命。香港的行政長官當選後,根據基本法,必須得到中央的實質任命,而中央通過任命,賦予行政長官額外權力,使得行政長官和他領導的特區政府有高度的自治權力。
既然中央政府對行政長官當選人有實質的任命權力,中央政府就可以選擇在選舉後任命當選人,可以選擇不任命,可以選擇在選舉前表態,也可以選擇不表態,這些做法或有不同的政治後果,但都不違反基本法。
新聞統籌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