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補選塵埃尚未落定,DQ港島勝利者區諾軒之聲隆隆響起。另方面,被拒參選的周庭又聲稱準備司法覆核選舉主任「DQ決定」。選舉期間一直表現苦口苦面,大打悲情牌的區,看來「有排煩」。
根據《立法會條例》(「條例」),立法會選舉一經結束,選出的議員只可基於該法例所指定理由作出質疑,包括當選人本應沒有作為候選人資格或已喪失該資格,更訂明只可按該條例所設的選舉呈請書方式作出質疑,故一般司法覆核程序應不適用。
2016年換屆選舉結束後,曾引發多宗選舉呈請,其中陳浩天案才在今年2月有一審判決,另一宗梁天琦案結果仍遙遙無期。假如任何一方提出上訴,即使上訴庭批准加快程序,直接上終審法院作終極裁決,恐怕到所有程序完成後,所餘下本屆立法會任期,只有寥寥數月。就剛結束補選結果作出呈請書訴訟,便更無實際意義。
另外兩位同期被DQ者(梁國雄及劉小麗),因不服一審法院否決司法覆核提出上訴,以致兩懸空席位未能納入是次補選。坊間一直有揣測,兩人維持上訴,只因政治計算及利益,不想九西及新東同時有兩席空缺,需同一時間進行補選,確保其陣營可按以往補選因屬「隻揪」方式長勝慣例(直至這次九西補選才破例),維持所有因不當宣誓而被DQ喪失的4個直選議席。
按《立法會條例》,放棄選舉呈請須先獲法院批准,否則屬刑事罪行,最
高可被判監6個月。惟放棄就一審判決所提出上訴,應不受此限。是否有人會不惜冒著被指責為政治權謀,不惜濫用司法程序及浪費以億計公帑,在這次補選後馬上放棄上訴,迫使政府盡快再舉行另一次補選,很快便會揭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