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贊成政府要有便民置業的政策,但對綠置居專為公屋富戶而設的做法並不認同。我認為這個政策既不公平,又會延後公屋家庭入住公屋的時間,是政府向公屋富戶妥協的表現。
林鄭說得出80萬個出租公屋已足夠,顯示她知道:現時的公屋住戶中,已有一部分有條件無需政府資助,也可以自行解決居住問題;只要有辦法把這些公屋單位,從富戶手上收回,供輪候人士使用,那政府就可以不用興建那麼多的新公屋單位,而社會對公屋的總需求亦可以降到80萬個左右。
只可惜,過去政府在收回富戶手上單位的工作上並不成功,處處受到「為民請命」的政客阻撓。政客怕失去富戶手上的選票,竟反過來指富戶政策擾民。另一方面,公務員亦不想做醜人,去強收富戶的單位,把人家從屋裡趕出去。
本來,如果資源豐富,我也不介意讓富戶在公屋裡繼續住下去,改收他們市值租金就算了。但現在輪候的人數這麼多,那對富戶的仁慈就是對輪候人士的殘酷。所以我贊成加緊對公屋住戶的入息審查。由入住後頭十年不用審查,縮短至過了五年就要再作審查。現時,房委會要待富戶的收入超過入息上限的五倍(一個三人家庭月入超過111,950元),才會要求收樓。我覺得這個標準實在訂得太鬆,訂在收入超過入息上限三倍已經足夠。一個三人家庭如果月入67,170元以上,應有條件租住私人樓,甚至買樓,沒有必要再讓這樣的富戶繼續佔用公共資源。
現時,政府自覺強收富戶單位有困難,唯有改用利誘,就是為公屋富戶建綠置居,竟讓他們不需經過入息與資產審查,就可以購買,而且排除社會上其他符合資格的人一起申請。這個等同歧視非住在公屋裡的港人。他們在捱貴租,生活比有公屋住的人更苦,沒有理由要再受歧視,而公屋富戶公可得到雙重優惠。
因此,我認為無論是申請居屋也好,綠置居也好,都不應分綠表白表,無論是否住在公屋,都應一視同仁,用同一樣的標準。沒有理由因政府怕煩,就優待公屋富戶。
支持綠置居的意見認為,建綠置居等同建公屋,因為公屋戶買了綠置居之後,就得把自己原先住的公屋單位交出來,所以輪候人士一樣會因建綠置居而有得益。問題是買了綠置居的富戶先要裝修一輪,才可以換過去。而房委會收回富戶的單位後,亦要修葺一輪,才可以供輪候人士入住。這樣一來一回,起碼要延後三五個月。
不過這些都只是枝節問題,更關鍵的是社會是沒有理由要為富戶提供特別優惠,為他們興建一個更大更好的綠置居,以一個比市值廉宜的價錢賣給他們。綠置居的規格比公屋高,同樣一塊地,如果用來建公屋,可以建出來的單位一定比用來建綠置居多。現在輪候公屋的人這麼多,而土地資源又嚴重不足的時候,政府沒有理由不建公屋而去建綠置居,如果政府把用作建綠置居的土地改為建公屋的同時,並全力去收回富戶的單位,那輪候公屋的時間就可以縮短得更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