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案塵埃暫時落定,判監6年,支持者呼冤喊重,反對者「喜氣洋洋」。連日來各傳媒、網絡爭辯不休,好不熱鬧,最遺憾是再有網上言論對原審高院大法官「起底」及肆意人身攻擊。
早前,終審法院就「非法集結」(法定最高監禁5年)案件一鎚定音,確認上訴法院指引,包括應以即時監禁8個月為量刑起點,一洗之前多宗同類案件,被告獲判緩刑、社會服務令等混亂情況。
本質上較嚴重及法定最高刑罰較高(最高10年)「暴動」案件,目前尚未有終審法院案例,只有多宗上訴法院判例。有關判例,雖不屬判刑指引,只闡述適用原則,惟根據本港普通法,對下級法院(包括審判梁天琦案的最高法院原訟庭)有約束力。
多年前的「白石難民營」案及「喜靈洲戒毒所」案,上訴法院一再確認在懲教機關內干犯「暴動」罪,經審訊後(即被告否認控罪;按一般量刑原則假如被告一早認罪可獲扣減三分之一刑期)量刑起點為6年,法庭應考慮有關案件的規模及後果(包括人身傷害及財物損失)。
近年,另一宗在地方法院原審的旺角「暴動」案(楊家倫案),在上訴階段,上訴法院雖認為上述「白石」、「喜靈洲」案在背景有異於街頭暴亂,惟同樣需考慮暴力情況、規模,預謀程度及參與人數等,並認同5年為合適量刑起點,以達阻嚇作用。
另根據多宗英國案例,「暴亂」案件量刑,不應獨立考慮個別被告罪行;「暴動」案件本質嚴重,恰恰是因為其聚眾性,以強凌弱,而非個別犯罪。
此外,按一般量刑原則,較嚴重案件量刑時,應側重懲罰及阻嚇考量,個人背景以至犯罪目的(包括政治理念)相對無關宏旨。
受制於上述量刑原則,梁天琦案以六年為起點,絕非「隨口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