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當旺,細股當黑,交易所追殺完新股後,最新戰線又已擴大到上市多年的細股上,華多利(1139)在無犯事記錄下先被發出黃牌警告,又再成為小股民的夢魘,要關注的不單是交易所自我釋法的DQ準則,而更應是一眾苦主的茫茫前景矣!
過往監管機構向上市公司發出格殺令,都屬物先腐而後蟲生的延伸,意即先因上市公司本身有違法紀,例如管理層或大股東幹了包括操控或行騙等不法壞事,又或股份長期流通不足,一直只供圍爐炒作,又或有關公司已被債權人追到上門,在缺水救援下只好乖乖接受除牌處分。
這次則大不同,華多利並未干犯上市規則,但交易所竟以經營不善加諸於罪,震慄的是,原來生意失敗又或經營太hea,均會一如破產股、老千股或違規股般被打下十八層地獄!
交易所亦早有備而戰,立即搬出了近期業務活動極度低迷、收入極低;長期虧損、生意已嚴重惡化;及無法證明擁有足夠價值資產維持上市地位等準則,作為發出黃牌的三大依據,但同時又重申相關規條並沒有量化方程式,總之交易所就是擁有最終釋法權,即是大契說的便算!
交易所若要出師有名,大可將一堆例如公司過去3個財政年度最少累得5,000萬元盈利、市值最少2億元;上市後市值/收入及現金流量測試等新股上市規格,一同搬到已上市公司的頭上,便可最少有個警惕,一到臨界點時,就有必要自動自覺做功夫配合交易所的巡查!
其實,今次向華多利發出的,只是除牌程序第一階段前的警告信,若公司及時提出有力上訴,也可逃過進入正式程序的厄運,但股價未見官已先打了五十大板,若他朝真的出局,小股東面對的茫茫前景,比清盤除牌也不會好得到那裡去,清盤還可按序望分渣宰,若上市公司被迫變為私人公司,心懷不軌的管理層更可陰乾公司,小股東最多只可循民事追討,你咬我食?
所以,釘完牌之後,高官大人更應為hea股苦主安排逃生門,免得警惡懲奸之餘,也連隨將受害苦主重重處分,在這情景下,又怎可視為所謂為投資者爭取權益的振振有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