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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3 06:00:00

法治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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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字兩個口」,廣東俚語,傳神道出傳統民間智慧,及一般百姓對官員(特別是判官)的不滿及無奈。

相信法治者,一般認定法官判案,沒有個人預設立場、價值觀、喜惡,能無懼無私、理性地引用法律,按客觀「事實」達至公義結果。
 

香港沿用百多年的普通法制度,經過幾百年累積經驗及智慧,算是相對接近上述判案理想。

近年科技發達,先進通訊及攝錄器材普及,有助尋找及判斷「事實」真相。近年多宗引起極大爭議,涉及社會動亂及警方執法案件「有片有真相」,法院相對容易判斷「事實」,雖然如此,仍然爭議不絕。

沒有片,單靠證人口供,更難判斷「事實」。首先,證供質素,有賴證人本身的眼、耳觀、聽能力。其次是記憶力,由事發至審判階段,一般由三數個月至一、兩年,有即時文件、錄影或事後不久所筆錄供辭相對可信,否則單靠記憶恐怕不少「估估下」情況。此外,舉證作供時的語言表達能力,也至為重要,三者中稍有差池,都會減低有關證供的質素及可靠性,影響法官或陪審員的「事實」判斷。

普通法奉行adversarial system(對抗制度),由刑事案件控辦或民事案件原告、被告雙方各自搜證、舉證及爭辯,讓處於「中立」位置的法官或陪審團作「公正」裁決。

舉證過程中,重中之重一環是盤問程序:由對方律師就證人剛舉證口供作全方位及地氈式盤問,證人IQ、EQ、AQ都備受挑戰。

判斷「事實」本已不容易,要求也有七情六慾的法官,完全摒棄個人主觀價值及偏見,更不切實際。即使富於訓練及經驗的專業法官,也在所難免,或潛意識地,先由心衡量是非,再由腦思考理據。由普通市民擔任的陪審團,更難幸免。

最優秀訴訟案件狀師,除口舌便給外,往往都是攻心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