鬧得滿城風雨的Hidden Agenda事件,社會上的討論焦點集中在HA「犯法就係犯法」之上。其實,我們還可以更進一步,從立法原意、政府政策等,深入一點地去看問題。
事件牽涉到的《公眾娛樂這場所條例》老過阿嫲,1919年就已經訂立,有研究者認為港英政府是就著1918年的馬場大火而立此法,以規管大型活動的消防安全。至六七暴動時,政府就是拿著這例來應付左派的政治活動。
防火的立法原意相信沒人會有異議,然而回歸後,這法例往往變成打壓工具。細看條例,你會發現不止演唱會、戲劇、舞蹈表演屬於娛樂,就連各種展覽、賣物會、演講甚至圍著講故事,也納入受規管的「娛樂」範圍。
另一個問題在於,申請牌照對一些民間團體而言殊非易事,要在42天前申請之餘還要經幾個部門批核,是典型政出多門的擾民礙事政策。正如黨友陳淑莊和譚文豪指出,HA事件在法治之外,更值得探討的是條例是否落後、是否有修改的空間。林鄭在昨天也說工廈「消防係大前提,消防解決到,消防以外都可以做」她在做發展局局長時推動過活化工廈,如果政府真的有心去做、釋放空間讓本地文創事業開花結果,那麼,這條對只能在租金相對便宜的工廈裡生存的音樂人、藝術家以至小企業綁手綁腳的舊條例,實在沒有不修改的理由。
在做到修例之前,大家可以做的,是在看到那些同鄉聯誼晚宴粵曲匯知音或者老愛國反英抗暴分享會時,記得做個好市民,查一查他們有沒有申請牌照,以確保沒有人誤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