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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06:00:00

逃犯庇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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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香港為修訂《逃犯條例》鬧得熱烘烘之際,棄保潛逃旺角暴動控罪黃台仰及李東昇,獲德國給予難民庇護新聞,恰似火上加油。


繼近日「華為」太子女孟晚舟在溫哥華機場被捕及被申請引渡去美國;維基解密阿桑奇被逐出厄瓜多爾駐英大使館,面臨美國與瑞典分別引渡申請,一時間,引渡新聞不斷湧現,成為市民茶餘飯後「花生」話題。


德國是與香港簽訂《移交逃犯協議》相對少數國家中其中一個(只有20個;中國有55個;美國114個),按現行《逃犯條例》條文規定,並在協議內訂明,被指控政治性質控罪,不能移交;被要求協助移交一方,一旦有實質理由相信申請移交所基於控罪真正目的與政治意見等,或因政治意見等在審訊時可能構成不利,便硬性規定不能移交。


德港協議也附加法例以外保障,被要求協助一方,假如認為有關個案因年紀、健康、或其他個人原因將不符合人道立場;或有損其重大利益;或可能令其違反國際公約責任,則可酌情拒絕移交。


黃、李二人被控最高判監「10」年騷亂罪。德港協議雖已全數納入《移交逃犯》條例內46種罪案類別,惟當中沒有明顯類別包括騷亂罪,類別包括非法逃囚、縱火及刑事毀壞,但似乎均不適用,加上案件或多或少涉及政治背景及訴求,相對容易被德國當局找到硬性規定或酌情理由拒絕移交,根本無需對香港司法制度作任何負面揣測或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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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李二人據報聲稱此時此刻高調公布獲庇護,因正藉香港擬修訂《逃犯條例》支援反對聲音。惟事件恰恰印證,即使像德國與香港簽訂一般常設「送犯安排」,香港一旦要求德國移交黃、李,也需面對種種障礙,更遑論與香港沒有簽訂任何「送犯安排」的世界上其他一百六十多個國家及地區。


港人獲「難民」庇護,或有損香港聲譽,政府宜多加注視及防範進一步惡化。惟德國近年大量接收中東難民,尺度之寬已引起國內強烈反對。即使標榜民主、法治大國如英、美,也不是有阿桑奇、斯諾登等負面例證嗎?                立法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