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的新體制下,香港司法獨立向何處去?香港法治與香港普通法是否還會保持規範性與權威性?由國安立法帶來的香港新秩序如何在香港本地及國際社會取得制度認同和公信力?這是一個值得謹慎觀察和認真研究的香港法治課題。
2024年5月30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裁決「35+顛覆案」所涉絕大部分被告罪成,僅有2人脫罪。2024年6月7日,香港終審法院兩位來自英國的非常任法官岑耀信、郝廉思辭職。隨後,岑耀信在英國《金融時報》發表題為《香港法治處於嚴重危險境地》的評論文章,對香港國安法與香港法治進行貶損和攻擊,對「一國兩制」的新秩序表達否定意見。香港特區政府及中央港澳辦即刻發表官方聲明予以駁斥,維護香港法治與司法獨立的權威性及公眾信心。
然而,作為服務於香港終審法院且在普通法地區享有一定影響力的法官,岑耀信的文章所產生的負面影響不可能在短期內對沖或消除。唱衰香港法治屬於西方唱衰香港計劃的一部分,法官未必自覺,但確實可能遭受到了政治壓力,其言論可能被政治化利用。從法律專業角度,岑耀信法官的觀點代表了普通法法律界對香港新秩序的一種評價意見,需要從法理上加以回應。2024年是香港23條立法完成及國安司法進程加速的關鍵年份,維護香港法治與司法獨立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關鍵課題。香港司法獨立是「一國兩制」憲制秩序的規範原則,是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規範保障,也是香港法治文明的核心標誌,必須加以正名和鞏固。
岑耀信文章的法理誤識
岑耀信文章對香港司法獨立與法治的批評主要集中於:第一,法官遭受愛國主義的政治壓力,難以獨立履職;第二,香港國安法體制下,「35+顛覆案」裁決偏離司法獨立,造成對基本法保護的自由權利的壓制;第三,人大釋法制度有損司法獨立;第四,香港法治出現了「鎮壓氛圍」,破壞司法獨立和香港自由基礎;第五,香港正在由有活力的自由多元共同體緩慢演變為極權體制。這些批評,有些來自對個案的專業意見,有些則來自對「一國兩制」新秩序在憲制意義上的根本否定。
岑耀信法官的上述觀點,與香港反對派及外部干預勢力的基本立場非常相近。移居英國的香港本地法學教授陳文敏對「35+顛覆案」也發表了批評意見,認為法官援引「一國」法理裁判香港司法案件有違普通法原則。筆者在研究香港司法與法治過程中發現,上述批評意見來自於一種在香港本地一度頗為流行的「普通法自由主義」,香港法律界長期以此框架解釋和適用香港基本法,造成了香港基本法法理學對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的規範性偏離甚至對抗。從2014年非法佔中到2019年修例風波,我們能夠清晰觀察到這種法理偏離與對抗的痕跡及其危害性。與這種本地法理學相對的是出自立法者原意的國家主義傾向的基本法法理學,以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為本位,高度自治與自由必須與國家利益相協調。香港國安法、選舉制度改革及23條立法體現的就是官方的國家主義傾向的法理學。2014年中央在治港白皮書中提出「全面管治權」概念,標誌著這一官方法理學的理論自覺,而香港國安法則屬於這一官方法理學的典範運用。
岑耀信立論的若干觀點存在法理誤識,也表明其不能完整準確理解「一國兩制」憲制秩序,因而也不適合繼續擔任香港的外籍法官:其一,法官的司法獨立不應當豁免法官對所在憲制秩序的忠誠義務,法官職權來自法律授權,對整體憲制秩序具有忠誠義務和守護倫理,「愛國者治港」不能遺漏法官;其二,需要從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的特區憲制秩序來認知香港國安法,不能僅僅從普通法層面認知香港國安法,否則會造成評價框架和尺度的嚴重偏差;其三,從比較法來看,香港國安立法並不比英美國家更嚴厲,只是根據香港實際情況彌補了國安法律漏洞,展現了必要的國家制度權威;其四,人大釋法制度是對香港司法權的憲制監督機制,是對香港司法規範運行的保障,也是對香港基本法之整體憲制秩序的維護,與司法獨立並不矛盾;其五,所謂香港的「鎮壓氛圍」的指控,並不符合法理與事實,只是一種簡單對比香港新秩序與之前的放任秩序的直觀結論,沒有客觀公正考察與評價新秩序下香港法治權威性的增強與香港市民安全感的上升,以及市民合法自由權利的日常化恢復;其六,關於香港體制的類型變遷,岑法官帶有嚴重的意識形態偏見,將正常的國安法治要素識別為專制極權要素,從而作出不公正和誤導性的判斷。
司法脫鈎與香港法治自主
岑耀信立場反映了英國法官對香港司法獨立與法治之「普通法身份」的規範性質疑,甚至可能帶來一種「司法脫鈎」效應。2020年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美國對香港新秩序的制度反應最為強烈,其《香港自治法案》就是針對性的反制法案,也是長臂管轄的制裁法案。美國以香港國安法為由連續多年否定香港在美國法上的自治地位,濫施制裁,極力打壓香港經濟地位和法治地位,甚至謀劃通過《香港制裁法案》進一步精準制裁香港國安法官。英國對香港國安法的制度反應相對降低了烈度,這與英國國家實力有關,但其危害性不可低估。英國的反制措施主要包括四類:其一,暫停與香港之間的逃犯移交協議;其二,禁止向香港出口警用鎮暴裝備;其三,修改國籍法,以「新BNO」機制吸納香港人入籍;其四,停止與香港法院之間的外籍法官合作機制。
這些措施似乎不夠激烈,但危害性不低,其中「新BNO」旨在煽動香港人定向移民,利用人心恐慌收割香港財富,而外籍法官機制的叫停則有著打擊削弱香港法治地位與普通法身份合法性的政治意圖。英國政府對香港英籍法官持續施壓,先是禁止現任法官受聘香港,後又施壓退休法官辭職。此次岑耀信事件就是退休法官辭職。英國停止為香港法治提供法官支援和普通法「背書」,可視為一種「司法脫鈎」,對香港法治與普通法地位造成衝擊,但客觀上也在倒逼香港司法當地語系化和自主化。
外籍法官制度來自香港基本法規定,是保持香港制度穩定性和連續性的一項特別制度安排,是中央對香港及外籍法官的一種制度性信任。但這種信任如今被政治化打破,香港法治與普通法不可能永久性依賴外籍法官。這就為香港司法改革提出了嚴峻的課題:一方面需要尋找新的外籍法官資源以補充辭職缺額,一定程度上延續外籍法官機制的制度作用;另一方面需要制定和實施香港司法當地語系化計劃,加速人才培養和制度優化,推動香港普通法的自主發展。事實上,香港國安法與指定的香港國安法官制度為香港普通法自主化提供了一種嘗試和契機。
香港新秩序下的法治前景
香港新秩序是針對2019修例風波之危機管理與「一國兩制」憲制秩序之國家權威制度化共同作用的結果,是「一國兩制」2.0版的新形態。香港新秩序在制度上的核心標誌是香港國安法與新選舉法,在法理上以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為最高原則,在管治哲學上以兼具忠誠和賢能要求的「愛國者治港」為根本原則,在法治與司法上以延續和鞏固香港普通法制度為基本立足點。新秩序下的新法理和新規範,根本目的在於國安法補課和制度安全性修復,是為了「一國兩制」長期堅持進行的邊界與條件的勘定,是中央承擔「一國兩制」基礎立法者和最終責任人角色的集中體現。
無論是中央涉港政策檔還是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與23條立法,對香港法治與司法獨立均高度肯定和維護。在國安案件的實際管轄上,中央全力支持香港本地閉環管轄及香港國安普通法的自主發展,並以非常有節制的人大釋法和監督的方式確保國安司法符合立法原意。2024年是國安司法的重要年份,「35+顛覆案」、「黎智英案」、「支聯會案」等重要案件將形成判例,推動香港國安法的普通法轉化。在這樣的法治要害環節,岑耀信作為曾經服務於香港法院與香港普通法事業的資深法官拂袖而去又惡言相向,於公不義,於私不仁,甚至可能存在對西方政治壓力的屈從,實在令人扼腕歎息。當然,這一事件客觀上也折射了中西方新冷戰之深刻演變與「一國兩制」風險挑戰的疊加,「司法脫鈎」之趨勢與危害需要作為香港法治的重大課題加以研究和應對。
岑耀信事件是一個風險信號,但也是推動香港法治與普通法自立的契機。在香港新秩序下,香港法治在納入國家權威的同時仍然能夠保持普通法的活力甚至創造性,這是「一國兩制」長期堅持的基礎條件,需要香港法律界和中央共同努力才能達成。外籍法官仍有需要和作用,但「一國兩制」下香港高度自治的司法自治內涵需要充分挖掘和呈現,香港法治、司法獨立與普通法體系需要在大變局中迎難而上,獲得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