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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3 04:29:45
日報

操控轉售價格的經濟學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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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控轉售價格的經濟學迷思

操控轉售價格的經濟學迷思

8年前,我寫了《成功爭取競爭法寧縱勿枉?》一文。開宗明義,是讚許競爭事務委員會一改對Resale Price Maintance的取態:「要讚讚競爭事務委員會。不久前發表的《競爭條例》修訂草擬指引,競委會就『第一行為守則』對『控制轉售價格』(Resale Price Maintenance,行內稱RPM)的指引做了些修改。」甚麼修改?想當年,草擬指引初稿把RPM視為「具有損害競爭目的」(Object of Harming Competition)的商業行為,即一經認定協議存在,競委會便毋須證明其「具有損害競爭之效果」(Effect of Harming Competition)而馬上觸犯了第一行為守則。只問「目的」不顧「效果」的執法是寧枉勿縱了。修訂後,指引變成「競委會認為有關安排可能具有損害競爭的目的」和「當控制轉售價格不具有損害競爭的目的時,競委會將評估其效果是否對競爭造成損害」。舊事重提,因近日競委會宣布展開就RPM(現稱為「操控轉售價格」)有關宣傳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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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個RPM 101。所謂的RPM,行內人通常指的是爭議較大的Minimum Resale Price Maintenance,即生產商與零售商協定零售價不可低於某個固定水平。說過了,我可能是香港唯一RPM專家,皆因影響有關RPM法例最深的兩篇學術研究,都是出自我兩位芝大老師手筆。經典《Why Should Manufacturers Want Fair Trade?》的作者特爾沙(Lester Telser),是我博士論文老師。據其「示範假說」,RPM可防止個別零售商透過惡性價格競爭,而忽略為顧客提供示範服務增加市場整體需求。另一在行內被譽為天才的芝大老師梅菲(Kevin Murphy)在《Vertical Restraints as Contract Enforcement Mechanisms》更提出,即使「示範假說」不成立,生產商刻意把零售價提高,目的是希望零售商更為賣力推銷其產品。言下之意,芝加哥經濟學派認定逢RPM必鼓勵市場良性競爭嗎?非也!特爾沙不止一次向我投訴,行家讀其經典文章只讀上半,漠視下半「卡特爾假說」分析。1926年United States v.General Electric, Westinghouse, and others的案例,特爾沙斷定幾個電燈泡生產商藉RPM操控價格,是損害消費者的反競爭行為。於是,RPM的競爭效果不能一概而論。

8年後,香港有了第一宗向審裁處入稟操控轉售價格案件,競委會亦展開首個有關RPM宣傳教育活動,解釋在怎樣情況下有關安排引起的問題特別嚴重,及哪些情況下可獲豁免,令商界更清晰。該執法時就執法,競委會的執法取態就能夠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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