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最近收到客戶查詢,其出租的住宅物業,已經連續出租予同一租客超過10年,在租期最初的兩年雙方都有簽定租約。不過租約一直未有打釐印,而且租期完結後,雙方沒有再簽定新的租約,而是按雙方口頭協議繼續按時交租。可惜最近租客開始欠租,在未有租約的情況下,客戶擔心難以追討,而且其間出租物業未有報稅,擔心會有刑責。
這個客戶其實有幾個地方做得不足,首先業主與租客簽定租約,理應在簽定租約一個月內打釐印。打釐印及繳交印花稅除了是公民責任外,其實也保障了立約雙方,因為假如日後就租賃糾紛需要以法律途徑處理,法庭只會接納已打釐印的租約。如果租約過了期限未有打釐印,也可以申請補打、不過需要繳付罰款。
業主與租客在租期完結前,如果雙方談好條件同意續租,最理想的方法當然要簽立新租約,這樣雙方可按照租約條款保障租賃關係。假如像上文提及的客戶沒有簽任何租約,而租客繼續繳付租金以享用物業,這個行為在法律上也算是租賃關係,如租客欠租業主亦可循法律程序追討欠租及收回物業。不過在沒有租約的情況下,業主或需提供更多證據以證明與租客的租賃關係。
當物業首次出租予租客以後,業主需要填寫物業出租通知書給稅局,稅局收到通知後,就會每年按時寄出報稅表給業主申報。雖然漏報物業稅未必影響到業主追收租金及物業,不過刻意瞞稅或有法律責任,漏報稅項稅局亦可以追收多年的相關稅項及罰款。
處理出租物業其實涉及不少繁瑣工作,如果身在海外更難以兼顧,現時香港亦有專門代辦收租的租務管理服務,可以找專人一條龍解決租賃事宜。
作者為中原測量師行租務管理部高級經理
文章轉載自「AM地產」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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