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物業(6666)交易告吹後,中國恒大(3333)事件續發酵,除地方政府已監控其子公司銀行帳戶,最新傳要求董事長許家印以私人資金替公司還債,儘管其資產對比萬億負債是杯水車薪。當企業負債累累並難逃破產命運,創辦人仍有豐厚身家,且多由公司而來,有問題卻未需負上責任,這種自肥行為確令人髮指。從道德角度看,始作俑者要負上金錢責任,似乎合理不過。但現實是,當社會視這種做法為必然,卻會大大衝擊公司制度。有限公司的出現,是為個人股東規避過大法律風險,以經營而論,最大損失是已投入資金,藉此鼓勵投資及冒險,從而推動經濟及社會發展。若社會有共識認為股東需為投資失誤負上私人責任,變相由有限公司變回無限公司,此風一長,在內地開公司或投資風險將大增,公司借貸肯定大減。恒大是公司制度有問題,令風險失控或執行公司制度上有破綻和不足,是值得深思。筆者傾向認為後者影響最大,因一間民企明明資不抵債,卻仍能不斷借貸並達破紀錄負債,在一般市場是不可能發生。若最後因執行問題反過來改變公司制度本身,社會可能只會得不償失。
作者為中原證券及資產管理執行董事、證監會持牌人,筆者或相關人士或客戶,沒持有上述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