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司龍少泉被廉政公署起訴,指其隱瞞將購入的單位出租,並訛稱單位供家人自住,騙取政府的貸款及銀行按揭共600萬元,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罪名成立,案件將於月底判刑。
55歲的被告龍少泉,1986年加入警隊,至2019年5月獲升為警司,並符合資格按購屋貸款計劃,並向政府申請貸款購入物業。根據計劃,申請人提出時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可獲豁免須居住於該物業的規定,但只能用作申請人或其家人居住,並且不能出租或分租。
訛稱父母居住騙取貸款
然而,龍在2016年9月底購入愉景灣一個連租約的物業,並以該物業向庫務署申請貸款,同時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獲批樓價6成的貸款額。案情指,龍分別向庫務署及滙豐訛稱將於2016年11月30日獲該物業交吉,其父母將居於該物業。不過,廉署調查後發現,被告在2016年11月27日與物業的租客續租,並沒有按計劃及滙豐的要求呈報。政府及滙豐分別向他發放約210萬元貸款及390萬元按揭。
法官沈小民今日在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判刑,龍少泉獲准以現金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