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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4 17:59:29

「快必」譚得志發表煽惑文字等罪成提上訴 上訴庭9個月內頒布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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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當中11項罪成。(資料圖片)

譚得志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當中11項罪成。(資料圖片)

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涉嫌2020年在街站發表反修例的「光時」及「五大訴求」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項罪名,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其中11罪罪成。他今早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40個月,兼罰款5,000港元,是本港回歸後首宗罪成的案件。譚就7項煽動文字罪定罪及刑期,今(4日)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方指本案不應在區域法院審理,若涉《港區國安法》應循公訴罪行作檢控,質疑條例非依法規定而違憲。律政司一方則指根據《港區國安法》是可循公訴程序進行。上訴庭聽取陣詞後,押後9個月內頒布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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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譚得志(50歲),早前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1項舉行未經批准公眾遊行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共11項控罪罪名成立,共被判監40個月,另罰款5,000元。

上訴方:控方須證明上訴人具煽動意圖

上訴一方指出,本案不應在區域法院審理,裁判官將案件轉介往區院時,上訴人曾提出反對惟被拒。上訴一方指,煽動意圖罪行應由高等法院處理,即使本案根據《港區國安法》起訴,根據第41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應循公訴程序進行,應由陪審團審訊,質疑區域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

上訴一方又指,本案控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起訴,屬成文法。上訴一方則認為控罪應屬普通法,控方須證明上訴人具煽動意圖,以及涉及煽動暴力情節。上訴方續指控罪不合憲,限制言論自由,不符依法規定原則。而就事實裁決方面,上訴一方指原審法官未有就涉案口號作詳細分析,控辯雙方均傳召專家就涉案口號作解讀,上訴一方指該口號不獨只有單一意思,不同人士於不同處境下亦得出不同意思,因此並非如專家所指只有港獨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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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煽動罪屬成文法罪行  控方毋須證明意圖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煽動罪屬成文法罪行,控方毋須證明意圖。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1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應循公訴程序進行,律政司強調須視乎情況而作出考慮,並非絕對須循公訴程序進行。

律政司一方續指,上訴一方質疑本案控罪不合乎比例,因控方毋須證明涉及意圖煽動暴力。律政司指出,煽動罪不只包括暴力元素,亦包括如網絡攻擊等。律政司強調,原審法官於裁決時,就合憲性議題及涉案煽動文字已作詳細分析,因此認為原審法官就定罪方面並沒有犯錯。至於刑期方面,上訴一方認為判刑過重,就首項控罪以2年為判刑起點亦過高。律政司一方指,其中1項控罪涉及上訴人於大埔煽動中學生參與非法集結,認為屬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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