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涉嫌前年在街站發表反修例的「光時」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項罪名,案件早上在區域法院裁決,《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裁定案中除了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及2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脫罪外,其餘11項罪名均成立。陳官押後案件至本月31日下午判刑,以待索取快必背景報告,期間譚得志繼續還押看管。
前年9月起一直還押至今 月底判刑
48歲被告譚得志由囚車押送法庭,他被控14項控罪,包括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3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1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以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等,涵蓋前年3月至7月的3宗案件;而譚得志則由前年9月起一直還押至今。
官:譚籲別理會《國安法》屬偏離言論自由
陳官裁決時表示,被告譚得志當時希望在立法會選舉勝出,在街站提及要進入立法會對抗建制派、針對特區官員,呼籲他人不要理會《國安法》是偏離言論自由,形容他是政治狂想者。
另外,譚得志涉及民主派「35+」初選案,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中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