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名港人2020年涉嫌偷渡離港前往台灣,在內地水域被捕,其中兩男鄭子豪及廖子文 ,2019年在灣仔庫倉內管有汽油彈原材料,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分別被判囚28個月及27個月,但原審法官游德康指假如判刑時知道二人已服畢偷渡案的10個月刑期,便會把刑期進一步扣減至21個月。鄭廖二人就刑期提出上訴,並爭議有關刑期計算方法,上訴庭就法庭判刑時應否及如何考慮《監獄規則》囚犯減刑事宜,下令各方提交進一步書面陳詞,案件將再作排期處理。
原審法官建議二人提出上訴來修補判刑缺陷
鄭子豪及廖子文乘船離開香港偷渡往台灣被內地海警截獲,二人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各被判囚10個月。原審法官游德康處理二人的汽油彈案時考慮量刑整體性,把二人在兩宗案件的總刑期訂為監禁31個月,但判刑後才得知二人已服畢偷渡案的10個月刑期,游官表明如他在判刑時已知此事,會把二人刑期下調至監禁21個月,建議二人提出上訴來修補其判刑缺陷。
上訴方指如按游官最初判刑原意,兩案合併總刑期應是31個月,根據《監獄規則》第69條,囚犯如在獄中行為良好可減刑三分一,鄭廖二人便可在2022年9月16日最早獲釋,惟懲教署指扣除二人被還押的日數後,二人已完整地完成偷渡案的10個月刑期,令二人需另外就汽油彈案服刑28個月及27個月,即使按游官建議把二人的汽油彈案刑期下調至監禁21個月,最早獲釋日已是2022年12月27日,即比原定的最早獲釋日多了近三個月,故認為汽油彈案刑期應下調至監禁16個月,讓二人的最早獲釋日維持在2022年9月16日。
律政司:如把汽油彈案刑期下調至監禁21個月 判刑明顯過輕
上訴方不爭議兩案合併總刑期應是31個月,但認為如只把汽油彈案刑期下調至監禁21個月,鄭須額外服刑90日,廖須額外服刑逾30日,對二人不公平。上訴庭法官彭寶琴指,《監獄規則》第69條寫明囚犯實際刑期不得減至少於31天,而法庭判刑時只會考慮被告刑責去作出適當判刑,不會考慮被告坐牢後是否行為良好及會否再獲減刑,舉例指當法官判囚30年時,不會預計被告在獄中行為良好可減刑三分一,令其判刑原意是判囚20年。
律政司表明立場指,如上訴庭認為把汽油彈案刑期下調至監禁21個月,整體判刑並非明顯過輕,便支持上訴庭改判監禁21個月,但律政司認為兩案合併總刑期31個月已屬寛大處理,若再按上訴方建議把汽油彈案刑期下調至監禁16個月,判刑便屬明顯過輕。律政司強調根據《監獄規則》第69條減刑屬懲教署署長的酌情權,並非囚犯固有權利,而且法庭在判刑時亦不應考慮到被告在獄中會否按《監獄規則》第69條獲得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