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之一的鄭子豪早前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被判囚28個月,原審法官游德康在判刑後記指如他知道鄭在判刑前一天已服畢偷渡潛逃案的10個月刑期,便會把刑期扣減至21個月。鄭就此案的刑期提出上訴,上月獲批以現金兩萬元保釋候訊,另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港等。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今日(4日)頒布書面判詞,解釋指鄭的上訴許可聆訊訂在今年4月19日才進行,故應該獲准保釋在外等候上訴,以免不公的情況出現。
為免出現不公而批准鄭以現金兩萬元保釋候訊,另不得離港,需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需居住於報稱地址,每周到警署報到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