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反修例期間,民陣於8月18日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其後黎智英、李柱銘等7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惟被告不服提上訴,早前上訴庭裁定7人「組織集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而「參與集結」罪則維持定罪。律政司與被告方均不服決定,提出終極上訴,今(23日)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終院聽罷律政司一方陳詞,駁回其申請。
官指被告角色與「組織」意思有異
7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被控在2019年8月18日在維園參與流水式集會,惟遊行遭警方反對,原審裁定他們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分別判緩刑或監禁8至18個月,上訴後獲撤銷「組織集結」定罪,控辯雙方再申請終極上訴許可,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處理。
律政師一方陳詞指,被告帶頭遊行,其中被告李卓人用大聲公叫口號,其他人亦有做手勢示意,認為毋須考慮何人為遊行集會召集人,各被告自發控制遊行隊伍,引領群眾離開維園,在隊頭帶領遊行,指引路向,可視為一種「組織集結」方式。
惟法官認為眾被告或有角色帶頭起步,但此角色與《公安條例》中「組織」意思有異,律政師就認為或會造成法律漏洞,如原有組織者缺席,有人自發控制遊行,法律卻無法將其繩之於法,惟法官反駁案中組織者民陣亦在場,最終聽罷律政司一方陳詞後,決定駁回其上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