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人涉於2019年8月18日,參與民陣在維園舉行的「流水式集會」。他們原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分別被判緩刑或監禁8至18個月不等。上訴庭今年8月裁定他們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其中4人獲減刑。7名被告就維持原審定罪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提出終極上訴,上訴庭今日批出上訴許可。而律政司就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提出終極上訴,被高院拒批申請。
上訴庭指律政司法律問題已處理
提出上訴的7名被告,分別是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和李柱銘。上訴庭認為7人提出的部分問題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遂向他們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黎智英申請訟費則被拒。而律政司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指其法律問題早前已獲處理,故拒批上訴許可。
黎智英等7人早前均提出定罪上訴,但當中只有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和何秀蘭4人提出刑期上訴,上訴庭分析指7人僅出席和參與涉案集結,站在遊行隊伍的最前列,也不足以證明7人曾組織或協助組織涉案的未經批准集結,故裁定他們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但認為7人曾明知涉案集結未經批准但仍參與的證據確鑿,故駁回他們就「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及刑期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