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反修例期間,民陣於8月18日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李柱銘等7名民主派人士,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判監8至18個月,惟被告不服提上訴,早前法庭裁定7人「組織集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而「參與集結」罪則維持定罪。黎智英等7人就「參與」非法集結罪提終極上訴,獲終審法院就部分爭議批出上訴許可,6月開庭審理。
上訴理據包括公安條例執法相稱性
7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被控在2019年8月18日在維園參與流水式集會,惟遊行遭警方反對,原審裁定他們「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上訴後獲撤銷「組織」集結定罪,今次就參與罪上訴至終院。理據包括公安條例的執法相稱性,以及拘捕和提告是否過分干涉言論和集會自由等。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等3名法官頒下書面判詞,就被告質疑公安條例在執行上違反相稱性批出上訴許可;至於有被告聲稱到現場是為了疏散群眾,又提出判刑會帶來寒蟬效應等則被拒絕,案件排期6月24日審理。